申请人:宁夏圣辉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83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489662号“圣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35801号“辉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08678号“圣晖工程AC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643315号“圣晖集团AC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876458号“圣晖集团ACTER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48947号“圣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号48633546号“圣辉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汉字“圣辉”,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