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705658号“御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御河及图 60705658

阅读:24600 2023-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御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05658号“御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7564号“御河园”商标、第44165681号“尤华集团 YOUHUAJITUAN 及图”商标…

  申请人:南京御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05658号“御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7564号“御河园”商标、第44165681号“尤华集团 YOUHUAJITUAN 及图”商标、第3958485号图形商标、第3958483号图形商标、第8107235号“御河园”商标、第3958481号图形商标、第10492404号“御河园”商标、第21759696号“永皓及图”商标、第39584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七所有人已注销,且引证商标一、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6类、第37类、第39类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七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引证商标一、七所有人天津市北辰区商标保护协会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形成区分,上述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土地测量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土地测量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第37类、第39类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由文字“御河”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五所含文字“御河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九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九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建筑施工监督、停车场服务、城市规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九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建筑施工监督、汽车出租、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九若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七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一、七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引证商标一、七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与引证商标一、七应不致引起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土地测量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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