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洞庭苏作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12885号“壹木观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87159号“一木承器”商标、第7528446号“一木”商标、第7585783号“一木”商标、第4983515号“一木及图”商标、第33375514号“一木全屋定制”商标、第26475332号“一木定制”商标、第22428361号“壹木工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壹木观器”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所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门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