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天天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德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152809号《关于第57277213号“天天家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中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650号行政裁定书,原告撤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80641号商标、第1438365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