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075717号“棉之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棉之润 60075717

阅读:44285 2023-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恒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24269号《关于第60075717号“棉之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

  申请人:山东恒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24269号《关于第60075717号“棉之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931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棉;洗发液;洗衣剂;清洁制剂;香精油;牙膏;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鞋油。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诉前调解阶段自愿放弃抛光制剂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抛光制剂商品以外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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