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31272号“老酒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酒翁 48031272

阅读:52729 2023-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市泉港区丸玉日用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珂财税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83019号《关于第48031272号“老酒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7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

  申请人:泉州市泉港区丸玉日用百货商行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珂财税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83019号《关于第48031272号“老酒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47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商标局已撤销第12963321号商标、第126214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诉讼主张成立。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8日

本文《关于第48031272号“老酒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酒翁 480312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3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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