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7997号“答岸 DaZ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54072号“答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63800号“DAS 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44395号“DAS 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部分服务上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已被撤销的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