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MD GROUP LIMITED(转让后名义为:MMD Design & Consultanc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6838A号“iFMS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类国际注册第1566770号“FMSL”商标、第37类国际注册第1566770号“FMSL”商标、第42类国际注册第1566770号“FMSL”商标(以下统称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注册人已经共同向WIPO递交了商标转让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再存在利益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37类、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至MMD Design & Consultancy Limited,即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37类、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