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14421号“KUGU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UGUM及图 7214421

阅读:168433 2023-0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天龙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对第7214421号“KUGU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85884号图形商标(…

  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天龙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博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对第7214421号“KUGU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85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营业场所同处一地,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及“老人头”系列商标的影响力,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老人头”系列商标注册列表;

  2、广告宣传审计报告;

  3、申请人企业官网及微信平台截图;

  4、电视、网络、户外及移动广告等合同及对应的广告费用发票;

  5、印有“老人头”系列的宣传手册、纸箱等照片;

  6、部分线下销售合同及部分门店照片;

  7、申请人电子商务合作协议;

  8、部分线上网店截图;

  9、检测报告;

  10、“老人头”系列品牌相关荣誉证书;

  11、相关报道;

  12、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也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将引证商标与“人头”系列品牌产生对应联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2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提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

本文《关于第7214421号“KUGU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UGUM及图 72144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3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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