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衡耀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4286980号“衡耀科技 HENGYAO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52207号“权海管业及图”商标、第10714284号“荆洪及图”商标、第28825490号“万昊WANHAO及图”商标、第23289453号“CCCHD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