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鲜生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企无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79118号“鲜生 1: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15860号商标、第53816641号商标、第17079446号商标、第29958205号商标、第55879687号商标、第33754270号商标、第15948898号商标、第4557019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及推广材料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