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市新兴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4079号“博纳 ERWARTEN SIE MEH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37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宣传材料、展会现场、申请人厂区照片、公众号及名片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空气防臭装置、气体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空调用过滤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在电热水壶、自动浇水装置、水净化装置、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风罩、空气除臭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壶、自动浇水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