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狮市热服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狮市万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94521号“904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8650号商标、第15073861号商标、第7672538号商标、第7672536号商标、第44906301号商标、第42861263号商标、第428470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分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公司分析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