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伯爵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282157号“皇家伯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97383号商标、第26649022号商标、第49636339号商标、第656434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茶、蜂王浆、饼干、方便米饭、冰淇淋部分商品上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咖啡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被我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皇家伯爵”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皇家伯爵”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