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05346号“天美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9544450号“天美健”商标、第31333411号“天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恳请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指纹扫描仪;图像扫描仪;指纹成像仪;手势识别软件;已编码钥匙卡;磁性身份识别卡;电子钥匙卡;身份鉴别用安全编码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生物识别视网膜扫描仪;生物识别扫描仪;人脸识别设备;验手纹机;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电锁;生物指纹门锁;电子锁;数字门锁;电池商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申请人主张因本案情形涉及到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请求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的主张。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并不存在不宜公开的特殊情形,为进一步增强商标评审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