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962565号“拓驰猎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拓驰猎头 60962565

阅读:18116 2023-0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拓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62565号“拓驰猎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0738号“拓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344070号“驰拓动…

  申请人:苏州拓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62565号“拓驰猎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60738号“拓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344070号“驰拓动力CHITUODONG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信息介绍、实际宣传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27日第1805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拓驰猎头”,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公司介绍为自制证据,实际使用图片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人事咨询;人事管理;人力资源咨询;人力资源管理;确定工人综合技能和其他职位要求的工作分析服务;人员招收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人事咨询;人事管理;人力资源咨询;人力资源管理;确定工人综合技能和其他职位要求的工作分析服务;人员招收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0962565号“拓驰猎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拓驰猎头 609625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3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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