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古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嘉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5813号“MENGGU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2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4696号“南鹰NAN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组合及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人原创设计的商标,是对早在2014年5月28日就已成功注册的第9008323号“蒙古鹰MENGGUYING及图”商标进行的复制和延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ENGGUYING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