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91423号“京喜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217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161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233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8658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8670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4125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81419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95522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1790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2195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23055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04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97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注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68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34228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十二至十四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二、四、十一、十五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