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146937号“京喜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喜帮 52146937

阅读:102114 2023-0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46937号“京喜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33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90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161…

  申请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46937号“京喜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33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90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161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8658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8670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1252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0854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81419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95522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97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注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685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04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四、十一、十二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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