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德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19274号“华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931111号“HUALIU骅骝及图”商标、第23103285号“华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6日第1810号《商标公告》上,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