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创美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利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30513号“Travelm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本身没有固定的中文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旅行伙伴”,使用在发束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