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澳格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美格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3698号“火锅匠 SINCE 202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98749号“火锅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变更为申请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蛋;干食用菌”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295867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407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已变更为申请人,故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除“蛋;干食用菌”以外的商品申请复审,故在“蛋;干食用菌”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