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米娜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11346号“明治蜜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324号“明治”商标、第145325号“明治”商标、第555453号“明治”商标、第1001234号“明治 MEIJI”商标、第14616969号“明治”商标、第8670381号“明治”商标、第51230815号“明治 NOW IDEAS FOR WELLNES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