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宾酒业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0155号“五赢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5162号“五赢春”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