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669107号“云农谷YUNNONGG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云农谷YUNNONGGU及图 41669107

阅读:26727 2023-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农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国章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41669107号“云农谷YUNNONGG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

  申请人:湖北农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国章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41669107号“云农谷YUNNONGG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的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进而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中国农谷”的知名度。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注册,恶意囤积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及域名登记情况;2、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中国农谷”商标使用和知名度证据;3、相关意见;4、线上搜索“中国农谷”相关信息截图;5、被申请人企业基本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等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正当、合法经营,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引证商标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通过电视、无线电和邮件进行广告宣传服务;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安排商品采购的外包服务”服务上。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援引的第9978327号“屈家岭农谷”商标、第15078429号“农谷屈家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另外,申请人还在申请书第15页罗列了第9978381号“屈家岭农谷”商标、第10767514号“农谷屈家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引证商标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营销方式、行业属性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由汉字“云农谷”、对应拼音“YUNNONGGU”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屈家岭农谷”、引证商标二“农谷屈家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条款。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该条款保护的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理由中所述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云农谷YUNNONGGU及图”与申请人字号“农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字号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五、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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