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斯戈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41852号“斯戈乐 SG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61395号“斯戈乐SERGLENG”商标、第27790842号“圣卡仑SCL ST.GALLER”商标、第20548982号“新浪黄金联赛SGL SINA 3X3 GOLDEN LEAG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内,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及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其专用权至2022年3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