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斯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92100号“OSBORNE NORDES ATLANTIC GALICIAN GIN 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97847号“NODENS N”商标、第21649858号“NOD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和二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和二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区分商品的来源,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