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国科玛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发明之家(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6185号“INN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2019号“医诺安INNOEN”商标、第1252297号“IN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58653号“INNOEN”商标、第61639420号“医诺安INNO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在“医用血;医用诊断制剂;疫苗;营养补充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