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玉福
委托代理人:福建奕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77407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0955号“大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处于行政诉讼阶段,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44870号“万灵 大世界”商标、第61775461号“世界御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50110号“大世界烟店”商标、第60652753号“大黔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处于行政诉讼中,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撤销决定及驳回决定均未生效。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