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BELSTIFTELSEN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6055号“Nobel Peace Priz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58618号“NOBEL SINCE 1903”商标、第15029564号“诺贝尔NOBEL及图”商标、第7897356号“NOBLE GENERATIONS”商标、第1656705号“諾貝爾”商标、第1656704号“诺贝尔”商标、第8226341号“NOBEI”商标、第11194315号“永和铂爵国际酒店NOBLE INTERNATIONAL HOTEL”商标、第19004097号“望•享家NOBLE NOBLESSE OASIS AND BON LIFESTYLE EDUCATION”商标、第55517139号“诺贝尔宝贝”商标、第23061622A号“NOBEL SUSTAINABILITY TRUST”商标、第23061628A号“NOBEL SUSTAINABILITY”商标、第33259370号“喏呗儿NOBEL及图”商标、第41类的国际注册第1475810号“THE NOBEL SUSTAINABILITY TRUST AWARD”商标、第3260090号“诺贝尔”商标、第12791785号“永和铂爵国际酒店NOBLE INTERNATIONAL HOTEL”商标、第3755214号“诺贝尔BEL”商标、第42类的国际注册第1475810号“THE NOBEL SUSTAINABILITY TRUST AWARD”商标、第8174786号“NOBLE”商标、第12791802号“永和铂爵国际酒店NOBLE INTERNATIONAL HOT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是根据阿尔弗雷德•诺贝尔遗嘱的规定建立起来的,被授权管理和发展诺贝尔奖成立以来建立的品牌和无形资产。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其注册完全不会误导公众。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16类复审商品、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对诺贝尔和平奖及诺贝尔奖的介绍;2、申请人官网关于诺贝尔遗嘱的页面介绍及诺贝尔遗嘱原文及译文;3、申请人商标的声明及译文;4、媒体对申请人及诺贝尔和平奖的报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期限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三、十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奖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艺术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6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目录册”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至九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十四、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十四、十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在第42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七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八、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八、十九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Nobel Peace Prize”构成,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及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第16类复审商品、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