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国英皇保罗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精尚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37995号“WILLIAMPOL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136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撤销第22237995号第35类“WILLIAMPOLO”注册商标,原第2223799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被许可人销售的产品隶属于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被申请人明显系恶意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备案公告;
2、被许可人开设京东、天猫、抖音旗舰店证明;
3、京东WILLIAMPOLO旗舰店网页录屏证据;
4、天猫旗舰店网页录屏证据;
5、抖音WILLIAMPOLO旗舰店网页录屏证据。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7、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
8、京东商城WILLIAMPOLO旗舰店;
9、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10、录屏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仅与第25类“皮带”和第18类“钱包”等商品有关,不应被视为复审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有效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已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第25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持续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补充提交的3份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持续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授权书;
1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视频;
13、录屏视频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于2018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8年01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08日至2021年12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涉及的是销售“腰带”等商品,均未体现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为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对此,我局认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法向我局申请撤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并无主体或动机的限制。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