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ROVIANDE GENOSSENSCHAFT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3177号“瑞秘特 swiss me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未经瑞士政府同意,该商标含有与瑞士国名相似的“swiss”字样,未经瑞士政府同意,该商标含有与瑞士国旗相似的图形。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瑞士政府已出具书面证明文件,且申请商标标识已在第29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瑞士获准注册,应视为瑞士政府同意申请商标中包含“swiss”及与瑞士国旗相似的图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承诺协议书的公证认证原件及申请商标标识瑞士注册证、参展报道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瑞秘特 swiss meat及图”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申请人系瑞士知名的肉类产品协会,商标中“swiss”及图形标识属于对产品来源的直接真实描述,不会使相关公众给对商品的质量、功能、产地等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商标域外注册信息、申请人官网网页、《联邦商标和来源标记保护法》、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产品名单、产品说明及图片、在先裁定、类似商标信息、公众号信息、参展信息、相关文章、交易凭证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授权书、承诺协议,载明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同意申请人将“SWISS MEAT”及瑞士国旗作为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在中国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虽含有与瑞士国名近似的“swiss”及与瑞士国旗相近似的图形,但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了允许申请人将“SWISS MEAT”及瑞士国旗作为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的授权书及承诺协议,即可视为瑞士政府同意包含“SWISS MEAT”的申请商标在中国进行申请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瑞秘特 swiss meat及图”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