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舒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益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056524号“舒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设计,有独特含义,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780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被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