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343878号“红瑶潘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红瑶潘方 56343878

阅读:102270 2023-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南宁红瑶民族古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协和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56343878号“红瑶潘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红瑶”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

  申请人:广西南宁红瑶民族古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协和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3日对第56343878号“红瑶潘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红瑶”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红瑶”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26352号“红瑶Hongyao”商标、第14691363号“红瑶 紅瑶及图”商标、第18446173号“红瑶”商标、第21170655号“红瑶HONG Y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多件商标与申请人“红瑶”商标近似,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宣传报道资料、产品图片、委托加工合同、授权合同书、代理商合同、发票、送货单、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蒋中华于2021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5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协和生物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红瑶潘方”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汉字部分“红瑶”、引证商标三“红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红瑶潘方”与申请人在先字号“红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其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三、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四、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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