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30268号“太医管家·太医臻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太医管家·太医臻选及图 63530268

阅读:125292 2023-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杉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0268号“太医管家·太医臻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5798号“醫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上海杉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30268号“太医管家·太医臻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5798号“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期满未续展,丧失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APP下载界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止已满一年,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太医管家·太医云诊室”以及“心电图”图形构成,消费者易将其作为对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描述性词汇,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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