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835367号“老李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李村 64835367

阅读:127884 2023-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市李村脂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35367号“老李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53673号、第36725980号、第46829705号、第50950896号、第6062…

  申请人:青岛市李村脂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35367号“老李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53673号、第36725980号、第46829705号、第50950896号、第60626889号、第628631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腌制水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至六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其使用在指定使用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猪肉干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四、五现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腌制水果、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猪肉干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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