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塞利普实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2253号“cellcosmet cellmen Switze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注册向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同意书,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申请出具意见函。申请人名下多枚商标已核准注册,且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认定不违反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信息;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同意书及承诺协议扫描件及翻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函扫描件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瑞士国名“SWITZERLAND”,且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识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具的材料未经公证认证,我局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