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久保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5804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02932号《关于第62165804号“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08048号“Kb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17期《商标公告》);第29510020号“可酷娃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17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