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拉那帕达那奶酪保护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30922号“GRANA PADA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根据驳回通知书的要求,修改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内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584/2011号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及中文摘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且部分理化指标数据过于绝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 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