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287096号“华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米 53287096

阅读:120333 2023-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7096号“华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34794号“华米学习宝”商标、第21465366号“华米互联”商标、第28124248号“华米商城”…

  申请人: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7096号“华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34794号“华米学习宝”商标、第21465366号“华米互联”商标、第28124248号“华米商城”商标、第37876844号“华米互联网电视”商标、第21436294号“华米”商标、第21436655号“华米”商标、第24416229号“华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且已生效。第23138107号“华米手表”商标、第21437198号“华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第50125755号“华米”商标、第50154120号“华米 能视频的电话手表”商标、第50154268号“华米”商标、第52054851号“华米”商标、第52064004号“华米”商标、第53223078号“华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至十五)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钟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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