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465848号“CC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CIC 57465848

阅读:99023 2023-03-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65848号“CC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95053号“CIC 赛昇”商标、第15571695号“CGICG”商标、国际注册第1170888…

  申请人: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65848号“CC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95053号“CIC 赛昇”商标、第15571695号“CGICG”商标、国际注册第1170888号“CIC CHAMPIONS' INTERNATIONAL CAMPS及图”商标、第13720001号“CIC”商标、第7055057号“CICC及图”商标、第19395478号“CI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除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以外的服务上与第18107305号“楚创谷 CIC及图”商标和第1563824号“长通 CCI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七、八)指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部分引证商标商标状态待定,申请人正在同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

  申请人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至七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三至八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CCIC”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CIC”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培训和教学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培训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由于引证商标一的服务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服务类别,故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7465848号“CC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CIC 574658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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