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85803号“足本轩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足本轩及图 38085803

阅读:90077 2023-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韦高攀 委托代理人:杭州思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足本轩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38085803号“足本轩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7938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

  申请人:韦高攀

  委托代理人:杭州思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足本轩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38085803号“足本轩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7938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轩、记文字百度百科;商标驳回通知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14日被我局核定使用在第44类蒸气浴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中文“足本轩”和图形组合构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设计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

本文《关于第38085803号“足本轩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足本轩及图 380858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95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