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502714号“百美达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美达及图 13502714

阅读:178939 2023-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正邦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洲天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百美达动物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502714号“百美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01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正邦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洲天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百美达动物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3502714号“百美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01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许可人在2018年07月23日至2021年0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饲料”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饲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销复审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植物种子;谷种;菌种;植物;树木;谷(谷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信息、其他公司企业信息;

  2、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信息;

  3、其他商标注册信息;

  4、飞防产品手册(电子)。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证据如下(电子件):

  5、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使用人营业执照;

  6、产品标签、包装、车间照片;

  7、经销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及其证据中提及公司的企业信息、百度百科关于产品标准号的介绍。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西正邦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0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10月13日,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现申请人名义。2021年07月23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07月23日至2021年07月22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植物种子;谷种;菌种;植物;树木;谷(谷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资料;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仅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给云南大鲸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证据4、6、7未显示复审商品。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植物种子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植物种子;谷种;菌种;植物;树木;谷(谷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

本文《关于第13502714号“百美达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美达及图 135027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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