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433825号“乐博思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乐博思维 55433825

阅读:101545 2023-03-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遥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乐博思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8日对第55433825号“乐博思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59851452号“乐博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早已进行使用和宣传,并在消费者中具…

  申请人:上海遥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乐博思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8日对第55433825号“乐博思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59851452号“乐博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早已进行使用和宣传,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恶意抄袭、模仿申请人知名商标,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衡器、幻灯片(照相)、量具、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在第9类手持式3D扫描仪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3、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第59864129号“乐博智能”商标、第59842525号“乐博科技”商标、第59853014号“乐博智能”商标,上述商标均由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持式3D扫描仪及第17类3D打印用塑料丝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引证商标及申请人援引的第59864129号等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不能作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故我局对其不予评述。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并无相应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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