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程明
委托代理人:杭州传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5日对第48195884号“美尔凯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第7882228号“美尔凯特”商标、第5173498号“美尔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美尔凯特”是申请人的字号,也是其一直宣传使用的品牌,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对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区行业的竞争者,其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及申请人品牌的存在,在紧密关联类别上申请注册相同的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采用同样的抢注手段还注册了其他知名品牌,存在囤积商标,抢占商标资源,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品牌注册保护情况;
3、广告宣传投入;
4、 加盟店及销售情况;
5、获得的荣誉;
6、个体户执照信息;
7、高价售卖的证明资料;
8、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不存在对在先权利的侵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发票;
2、杂志、刊登合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依然坚持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理由,恳请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产品包装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洗衣用晾衣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炖锅”等商品上、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所有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5件商标,除包含多件“美尔凯特”商标外,还申请注册“HAOTAITAI”、“龙庭好太太”、“杜菲尼”等多件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所有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字号权等。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权利为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未显示其字号使用在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在先使用在“洗衣用晾衣架”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用晾衣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