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忠军
申请商标受让人:黑龙江领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7320号“澳金 FOOD AO JIN SHI PIN GREAT 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27113308、54368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部分商品,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2、第600965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
3、经我局核准,2023年2月20日,黑龙江领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受让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52135788、41175746A、38507300、40910212、38499192、466153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属于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