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518913号“巴比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巴比堂 63518913

阅读:138959 2023-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宠(北京)动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8913号“巴比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2442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64425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云宠(北京)动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8913号“巴比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2442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64425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952022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33098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320470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治疗服务,康复中心,美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医疗保健、美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宠物美容服务,宠物清洁,宠物医院服务,兽医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宠物美容服务,宠物清洁,宠物医院服务,兽医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院,治疗服务,康复中心,美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3日

本文《关于第63518913号“巴比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巴比堂 635189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2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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