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硕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4840号“狗宠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词汇,非字典词汇,亦非行业术语,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易将其理解与服务内容等特点相关的常用词语,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