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晨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8961号“鲸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481891号“鸿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299218号“鲸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核准转让给香港晨意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