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格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1210号“格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367620号“格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浙江格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3日